【案情】: 衡阳市某国有企业与某旅行社签订了组织员工前去永州进行漂流活动。在游玩过程中,因为萧某不慎受伤,造成额头软组织青肿,右股骨干骨折,萧某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护理费等3千多元。如今,萧某向笔者咨询:所花医药费该找谁承担?同时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能否受到支持? 【观点】: 现实生活中对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受伤这样的事件还算不少,但能否认定为工伤法律规范无文明规定。目前,就此类案件认定为工伤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的事情而受伤,萧某受伤是外出旅游时造成,与本职工作无关,故只能按照单位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该国企组织员工旅游是为激励员工工作,缓解工作压力,提供工作绩效,增强员工凝聚力而组织参加的一场活动,萧某在旅游中受伤,理应能获得工伤保护。
【笔者见解】: 该国企组织的文化活动虽然具有旅游休闲的性质的,但所有活动内容都是某企业事先安排、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并承担旅游费用的单位行为,并非萧某个人行为。而且这种集体活动除了是职工享有的一种福利待遇外,更是某企业加强职工之间团结协作、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旅游活动与工作存在本质上的关联性,是职工工作的延续,旅游本身并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对此,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认为,萧某在旅游中受伤可以视为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萧某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视为工作的延续,该法律规定为萧某的意外受伤认定为工伤提供了法律依据,应予认定为工伤。 至于萧某本次旅游活动受伤如果是因为在漂流中意外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8条规定,“旅行社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可见,旅行社应该知道漂流可能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理应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应该为旅游者办理保险业务,一旦旅游者受伤,在保险范围内,就可以获得相应赔偿。(文/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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