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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犯罪嫌疑人肖某在某天晚上潜入衡阳市某小区地下车库进行行窃,将一台宝马车的玻璃砸碎,把车里的高端香烟和酒水及车主的工程中标文件盗走,肖某为获得更多的利益,特意写上“如要文件电话XXXXXXXXX"的字条留在宝马车的驾驶员前台。
宝马车主报案后,警察按照字条上的电话联系嫌疑人肖某,并按照嫌疑人肖某的意思,将索要的13000元汇入指定的账户,后肖某告知警察文件存放位置。
嫌疑人肖某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嫌疑人肖某实施盗窃行为所得的文件相要挟向宝马车主索要金钱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观点解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肖某行使盗窃文件后,然后将文件藏在附近,并写下字条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向车主索取财产,肖某盗取文件的行为是为实施敲诈行为创造条件,其盗窃是手段,敲诈勒索是目的,嫌疑人肖某分别触犯了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不同的罪名。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肖某的盗窃行为和敲诈行为的动机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肖某对两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有明确的认知,符合牵连犯的特征。
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应当实行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定罪量刑。就本案而言,盗窃罪的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而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最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罪的最高刑期高于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期,足以说明盗窃罪的处罚重于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故此,嫌疑人肖某的犯罪行为应该当适用盗窃罪定罪处罚。(文/许小军 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