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公司自2004年8月17日以来,经营行为脱离了司法行政部门监管,设立也不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是依据《公司法》设立标准,在市场监管局注册批准即可,这就使得法律服务公司如同雨后春笋般的涌现。
由于其设立门槛低,成立快,责任小,同样从事着法律行业,却不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就算在开展业务时出了问题,最多公司注销不了了之,工作人员也不用承担什么后果,从而越来越多的法律服务公司加入到法律服务市场的行列,肆无忌惮地违法扩大经营范围、虚假宣传……客观上带来了许多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法律服务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般只涉及法律咨询服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但现实中大部分以经营劳动争议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主,以诉讼“掮客”“司法黄牛”的身份存在。“司法黄牛”出现最多的出现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这部分人通常全天候守在交通事故受理点、医院、律师事务所门口,第一时间接触这些缺钱但又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群体,蓄意唆使当事人缠诉滥讼,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致使这些案件全部涌入法院,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这些“掮客”“司法黄牛”往往利用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或无经济能力的劣势,主动递送印有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名称的名片与受伤一方当事人沟通,承诺包构成伤残鉴定,保证案件结果等等行为来取得当事人信任。获得案源后,法律服务公司又通过与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暗箱合作”的形式变相提供有偿诉讼代理,一方面,法律服务公司的行为事实上属于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与其合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其次,老百姓对法律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缺乏充足的了解,甚至对此三家机构混淆不清。某些法律服务公司为了体现出专业,更是“毫无底线”的直接冠以律所的名字,虚构两者之间的关系,以此提高自己公司的“可信度”;还有个别法律服务公司为承揽代理服务对诉讼结果做不实预测,甚至谎称“与法官有交情,案件交给自己肯定能胜诉”以误导当事人。他们招揽案件后,再高价转卖给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更有甚者在收取当事人费用后,转而消失“跑路”。很多受骗的当事人将他们称之为“司法掮客”或“司法黑客”,这不仅损害了律师的行业形象,更是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从而引发了一定的社会矛盾或新的纠纷,还给社会安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对此,建议如下:
一、加强立法,明确法律服务机构纳入司法行政监管。任何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许可审批均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排除其他任何部门对法律服务机构设立及经营事项的行政许可权。
二、加强对法律服务公司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和强化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要以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为主、以司法行政部门为辅,对法律服务公司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对已登记注册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经营中有明显超越经营范围、以律师名义进行活动、因不称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视情形扣缴、撤销营业执照,直至取缔。同时强化对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力度,杜绝律所和律师与法律服务公司之间进行不正当业务往来,对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坚决查处,不断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净化行业营商环境。
三、强化信息公开。将所有在册律师事务所地址及执业律师姓名、联系电话、诚信状况等建立起“诚信档案”,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网站等方式进行全面公开,方便群众即时查询,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弄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公司之间的差异,从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从而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