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来源:百灵环保网
案例
徐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送6岁的邻居孩子小军回家,走到超市门口徐先生将电动车停放,徐先生去超市购买货物,但未将钥匙取下。期间,小军独自爬上该电动车上玩耍,不慎转动车把手,导致车辆发动后撞倒正在往超市走的刘女士,造成刘女士受伤。小军闯了祸,应由谁来担责?
以案说法
刘女士在“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留言,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小军独自爬上该电动车上玩耍,不慎转动车把手,导致车辆发动后撞倒正在往超市走的刘女士,造成刘女士受伤,应有小军的看护人徐先生和小军监护人均应担责。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