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0年以来,我始终在主张自己的权利,一直在信访找政府部门解决呀!诉讼期限不会超过吧?”这是当事人在向笔者咨询案件时的询问。
该当事人是2011年的时候,因为S315线改建指挥部对他的厂房进行的拆迁征用,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拆迁赔偿协议,指挥部也给予出具了没有赔偿的证明。该当事人自2012年开始,就一直找当地的政府部门进行信访,当时的主管领导也高度重视,作出批示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妥善调处。但领导批示归领导批示,时至2022年的今天,赔偿问题依旧没有解决,此时的当事人想起了打官司,于是找到了笔者咨询。
按当事人的述说,他们是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就知道自己的厂房被拆迁征收但并没有得到赔偿的事实,一直采取“信访不信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今10年之载才想起打官司来解决问题。那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已经超过?信访是否可以中断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在推进法治社会的今天,很多的老百姓遇到政府(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侵犯权益方面的问题,往往都不太愿意打官司或不知道应该打官司。其原因不言自明,民告官难。不知道应该打官司,是因为部分百姓的法治意识还是不强,打心里寄希望于有“青山大老爷”般的官员能为其主持公道。还有一种,就是愿意上访,背后的原因也很复杂。不少人一访就无法回头,最终成为“老上访户”。有些人整个人生和家庭生活都因上访而被打乱,甚至有的还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非法上访被拘留或判刑。
很多人因多年上访无果后,才开始想到打官司解决问题,却面临一个非常被动或棘手的问题,就是因先前一直在上访而导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已过期。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往往也会以超过起诉期限来抗辩。
回归到本案,征收厂房理应得到赔偿。但因为当事人的“信访不信法”的固执心态,导致10年之久依旧没有解决心中之患,如今想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已过?
让我们看法律如何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可见,该当事人并没有在厂房被拆迁之后的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今相隔10年之久,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信访是否可以中断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实质上,信访不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信访只是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行为。信访部门多数时候就是一个转办转交部门,权力有限。更何况有些问题,真的不是信访能解决的问题。
而该当事人误认为信访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是把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给混淆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其中"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时间,或者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时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应扣除的期间。
综上,行政诉讼中,通过信访、举报等手段寻求权利救济的,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