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向我咨询,他承包了政府的某建设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工程款最终以政府审计结论为依据,如今工程竣工已经交付使用,但建设单位总是以政府审计还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这类现象,对于工程承包人来说,有时候是致命的一击,但又是多么的无奈,因为国人的内心有一种“胳膊扭不过大腿”并深入骨髓里的思想,在面对有政府背景的发包方或者说建设单位,很多的时候是敢怒不敢言。
其实,在2016年的时候,笔者就写过一篇《工程结算以财政拨款须审计为由拒付承包人咋办?》(读者可以在360搜索、百度搜索阅读)文章中主要是以某些政府工程的建设单位,在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为准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而是建设单位一方以工程系政府投资项目或财政拨款项目为由,结算必须委托政府审计部门或者财政评审中心等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要求承包人认可该审计结论是否合法的法律分析。
值得庆幸的是, 2020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第十一条有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条文意思,就是说不得强制要求承包方工程款结算以政府审计为准,但是双方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以政府审计为准的结算条款也应当视为有效的。
今天的这位朋友的咨询就是建设单位在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了工程款结算以政府审计为准。而建设方又以政府审计没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项,承包方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必须查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对政府审计期限有约定。既然双方约定了审计条款,也应该约定政府审计期限限制。因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对政府审计的时限有要求,所以承包人在必要时可以约定工程款支付的限期日期,或者约定审计的限期日期。以便关键时刻,有一些补救措施。
其次,如果建设单位有拖延、不积极推进审计工作的情况,承包方可以聘请律师向建设单位发出律师函,并要求限时答复,否则可以要求以送审价为依据支付工程款,或者申请司法鉴定。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还说,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单位的主合同义务,办理工程结算是其主合同义务项下的从给付义务。如果合同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履行期限,办理工程结算也应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至前完成。如果建设单位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完成结算义务的,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承包人有权通过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式(如申请鉴定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完成结算。
同时,根据国务院在2021年4月1日施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承包人在综合考虑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各种因素后,完全可以该行政法规条款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权利。(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