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纪实 • 正文

宝贝睿轩生命之旅

发布时间:  来源:zhongzq.com

  说起误诊,让人心痛不已。由于医院的各种原因造成的漏诊误诊等情况的出现,导致病人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进而导致患者死亡的事件也时常有所耳闻。尤其是对于幼儿患者来说,这样事情的出现就让人更加的痛心和惋惜。

  提起幼儿患者受害者,让我们来看看黄睿轩医疗损害案,让我们在替家属感到惋惜痛心的同时,也有很多的感悟。当我们回过头来沉思这一医疗事故的时候,我们究竟该怎么看待这一事件呢?

  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件事情的始末吧。引用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词里的一段话:“患儿2017年12月19日进入苏州儿童医院ICU后,2天内连续进行了两次神经外科手术。而医生却并未做到详尽耐心的病情沟通,而患儿家属作为非专业人士,只能无奈的接受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此时已处于身心焦虑且无助状态。”听到这里,让人疑惑和心痛的是,患儿在2天时间内就连续性的做了两场的神经外科的手术,而且对于医生来说,却没有做到将病情和患儿的情况向家属耐心的交流沟通。但是,对于幼儿的父母来说,在这样的场景之下他们又能够做些什么呢?无非就是听从大夫的安排。

  其次,在住ICU期间,医生要求患儿家属不得在病情沟通时进行录音、拍照,实为侵犯患儿家属合法权益。而在患儿临终时,医生同样不允许家属在旁陪同;更有甚者,在住院仅第2天,就有一位脑外科医生要求家属来结清住院费,全然不顾及家属的切身感受,贸然臆断患儿“不可救”,实可称之为医生行风道德层面的污点,毫无爱伤意识,给患儿家属造成进一步精神损害。对幼儿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打击,对本已身心具惫的患儿父母更是雪上加霜。

  患儿家属也陈词道:漏诊误诊导致患儿黄睿轩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抢救不当导致患儿黄睿轩死亡。而对于医院来说,显然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失责。从黄睿轩医疗损害案的细节出发,我们来再看一下究竟出现了些什么样的情况,这其中又该是谁的责任呢?究竟是谁造成了黄睿轩医疗损害案的悲剧?

  从黄睿轩医疗损害的细节出发来看,黄睿轩首诊腹痛呕吐,二诊开始呕吐头晕眼睛痛,神经系统疾病症状很明显,伴有发热史,且发病多日,未引起医方重视,脑囊肿误诊为肠胃病输液,所以,在这一点上医院就不够用心,同一症状迁延23天没有引起医生的重视,拖延了时间,使得孩子的最佳救治机会失去了。其次,在患儿发生惊厥(抽搐)抢救时,患儿非连续性抽搐,不符合使用地西泮的情形。且医生违反药物说明书规定“5岁以上每2~5分钟1mg”,大剂量(病历记载5mg)几秒钟内快速静推地西泮入患儿体内(病历记载即家属所见),导致患儿中枢神经系统深度抑制,呼吸衰竭,深度昏迷;且在病危状态未做评估强行转运,更有甚者转运途中,在频繁剧烈启停的手动挡救护车上,要求家属对注射药袋手动加压注射,导致患儿在转运途中发生脑出血(救护车上患儿口中阵发性喷涌血性泡沫乃脑出血应激指征); 在这一段时间里,不仅医院没有根据正确的方式治疗,没有合理科学的使用药物,亦没有尽到“幼儿中枢神经系统对本药异常敏感,应谨慎给药”的义务,大剂量快速静推地西泮使得患儿的疾病瞬间进展为危重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医院的救治是需要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的。

  最后,在患儿的诊断层面,苏州儿童医院臆断患儿不可救。而对于患儿的家属来说,根本没有过多的选择余地,所以,在医院的时候只能够听从医生的安排,因为家属作为非专业人士,无奈只能接受医生的建议。家属在患儿去世15个工作日后在病案室复制脑电图监测报告,发现患儿有持续20uV脑电信号,偶有50uV脑电信号;而医院的臆断也使得患儿仅有的一丝机会被切断了。再从药物的使用情况来说,据地西泮药物说明书,该药对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达数天甚至数周。这种药物的使用,对于患儿来说,也有被死亡的嫌疑。

  从江苏省医学会鉴定报告质证意见来看,原告不认可江苏省医学会认定的“患儿起病隐匿,自身疾病是不良预后的根本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地西泮,地塞米松病历记载为静推注射,鉴定报告引用地西泮静滴,明显有误。漏诊、误诊及抢救不当才是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故不认可本次鉴定意见,应根据两次鉴定内容判定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从中,可以看从“患儿2017年12月19日进入苏州儿童医院ICU后,2天内连续进行了两次神经外科手术。而医生却并未做到详尽耐心的病情沟通”,尤其是注射地西泮执行抢救的医生,成了导致孩子死亡的罪祸魁首,有病历记载和地西泮药物说明书为证,但是作为医院来说,医生的不负责任,一不小心一条鲜活的生命就从手中滑落,这其中究竟是谁的过错?医院责无旁贷,所以,需要进一步提升医疗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对患者的重视程度,尽到谨慎的义务,而黄睿轩医疗损害案,就是一个血淋淋的教训。敬畏生命,作为医院,责无旁贷!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

    京ICP备16036293号-2